伟星股份每10股送3股对价
编辑:系统管理员时间:2005-06-29访问次数:253
中小板公司伟星股份(002003)今日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伟星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共支付总数为630万股公司股票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付对价3股股票,获付不足1股的余股按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
伟星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对减持期限进行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进行持有伟星股份5%以上的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伟星股份的股份总数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此外,章卡鹏先生作为伟星股份董事长、张三云先生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谢瑾琨先生作为公司董事、董秘、副总经理,均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对于减持价格,非流通股也作了承诺。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承诺,在十二个月承诺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2005年6月17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7.08元的113%,即二级市场价格不低于8元时,才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伟星股份股票。上述价格不因股权分置改革实施造成的股价变化进行调整。
当伟星股份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价格将作调整。
此外,香港威事达有限公司所持伟星股份的股份为外资股,因实施本方案而涉及的该部分外资股之流通事宜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于本方案将在伟星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若届时尚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则为保证本方案顺利实施,伟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且香港威事达有限公司同意由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代香港威事达有限公司支付其应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但香港威事达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在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前暂不流通;在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香港威事达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获得流通权。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最终未批准,则仅香港威事达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不能流通,本方案其他内容的实施不受影响。
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如伟星股份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支付对价股份的情况,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由其代为支付因质押、冻结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的对价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