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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突破可期,民企发债有望“开闸”

编辑:系统管理员时间:2004-02-17访问次数:395

  尽管新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各地方政府近期的一些举动预示着,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已是暗潮涌动

  浙江湖南低调探索

  根据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工作计划,从9月1日开始,浙江省要在全省范围内对此前上报到有关部门的发债企业进行相关调整,主要是补充新的企业、调整原有的企业结构。此次补充到候选发债队伍中的企业,都是被认为"发展迅速而且非常有前景"的民营企业。

  同样把民企发债提上议事日程的还有湖南省。在今年6月19日的股份公司工作会议上,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主任谢光球在会上提出:"在积极帮助民营股份制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同时,允许民营股份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以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6月23日,长沙市委、市政府发布名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19号文件,在"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一栏中明确声明:"支持民营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有消息称,湖南省的有关政策可望在年内出台。

  由于民企发债问题尚属敏感领域,两个率先探索的省市显然有些低调。但相关官员承认,身为国家发改委的下属部门,他们已经了解到即将出台的新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根据新规定和目前项目的变化,我们觉得有必要进行调整。"

  对企业债看法峰回路转

  民营企业最普遍存在的困难就是缺乏加快发展的资金。在现有的条件下,民营企业通过上市筹集资金的难度依然极大。另外,中国的民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在银行信贷融资方面也远远比不上国有企业更受银行的青睐。

  在上市无望而向银行贷款又有困难的情况下,能够发行债券的民企更是寥寥无几。根据1993年施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实行审批制。债券市场由此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中计划经济色彩最为浓厚的一个子市场。作为各级政府资金计划和资金分配手段,企业债券越来越演变为政府产业发展的抓手和政策意图的体现。

  从1994年开始,大部分的企业债券品种都被取消,只留下了极少量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品种,这些债券的发行主体多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筹资投向也主要集中在道路、水电、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上。由于1999年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开始修订,之后的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一直采取"特案特批"的做法,拿到发债额度的基本上都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中,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特批的发债额度的大多数席位,其他企业债券发行都暂时停止。

  情况在2003年有了改变。近两年股票市场长期低迷,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获得的融资额不断下降,融资成本也急剧上升。这迫使管理层在引导企业融资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由于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其发展的瓶颈之一,民营企业要求发债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和阳光产业新生带,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希望所在。在民企发债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的态度逐渐趋于积极。

  新规定酝酿重大突破

  早在2002年11月份,当时负责企业债券审批的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就透露,《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企业债的监管将进一步进行市场化改革。相关人士甚至表示:"赞成一些有信用及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2003年,央行在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指出,今后将增加债券市场的供应,大力发展公司债、项目债市场。

  据有关人士透露,即将出台的新条例在五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一、企业债券的发行将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职能;二、企业发债的利率将进一步市场化,现行条例规定的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0%的限制将被放宽,发行定价逐步市场化,利率水平将与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环境等因素挂钩;三、将积极创造条件,对企业债券的市场流通进行适当改革;四、进一步放宽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条件限制,允许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五、放宽资金使用用途的限制,不再对发债资金的用途进行过多规定。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债券市场将为民营企业敞开紧闭已久的融资大门。

  信誉问题最致命

  在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两个"轮子"。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却显得有些"畸形"。由于股票市场一度承载了为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任务,债券市场在政府决策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包括国债在内的证券市场融资达6400多亿元。其中,国债融资4800多亿元,股票融资1400多亿元,企业债券融资仅为100多亿元。从中也可看出,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间接融资的市场空间是十分广阔的。

  但是,在承认很多民营企业都在为发行债券做各种准备工作的情况下,某券商负责债券发行的人士坦言,自己所在的证券公司目前并未将民营企业纳入拟发债的对象中。他认为,在仰融、周正毅事件发生后,民营企业的信用问题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后,原来对企业发债额度的限制有可能被取消,但企业发债仍然需要通过有关部门的核准。因此,从相关政策出台到真正意义上的发行债券,民营企业还有一段路要走。

  事实上,即使在原来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也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政府之所以严格控制民企发债,一方面是中国的特殊国情导致社会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信用机制尚未建立使然。有业内人士指出,正是由于企业发债涉及的社会影响巨大,政府在相关政策的制订上才显得如此谨慎。

  有调查显示,我国民企平均寿命为8年,在国外则是40年。而中国债券市场80%的资金来源于个人投资者,其中以中老年人居多,他们大多数是看重其安全性,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这从国债发行的火爆中即可看出端倪。因此,相对脆弱的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很难受到他们的青睐。

  另外,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债券的发行均采取担保人制度。如总额30亿元的2003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就是由铁路建设基金为其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根据相关规定:"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保证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寻找综合实力和信用等级都优于自己、并且还愿意为其担保的担保主体也有相当难度。

  据估计,目前股票一级市场的游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