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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开放之前,首先实现对内开放”

编辑:系统管理员时间:2004-11-05访问次数:318

  “在对外开放之前,首先实现对内开放”

  再过两年,中国就要向外资银行开放全部人民币业务。银行业的改革应当在进行国有银行和准国有信贷机构改制的同时,引入民营银行;在对外开放之前,首先实现对内开放;积极而稳妥地建立一批民营银行。应当对新建民营银行采取积极欢迎的态度。虽然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要逐步放开对包括金融业在内的私营服务业的市场准入,但是管理当局至今对于放行民间创立的银行仍然采取消极的态度。这是不妥当的。

  不赞成放开对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的一个理由,是民营银行财力单薄,资信不足,一有风吹草动,就易于引发或大或小的挤兑等金融危机。民营中小银行的确存在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但是据此认为在中国只能改革国有银行、而不能发展民营银行却是根据不足的。但是它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却未见得是有效的。事实上,在过去很长时间正是因为强调了国有银行稳定金融的作用,延误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在当时,国有为主的银行体系以国家信用为保证建立了事实上的“隐性存款保险”。这种隐性保险制度存在若干重大弊病:

  (1)所谓“政府处置的灵活性”造成了对企业的不平等待遇;

  (2)用政府资金补金融机构,造成了纳税人的严重不满;

  (3)还会引发存款人、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风险。为了消除这些弊病,必须建立正规的存款保险制度。至于存款保险是否也会引发某些银行和储户的道德风险,根据各国经验,是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安排加以避免的。

  不赞成放开对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的另一个理由,是一些民营企业负投资和控股银行的动机不纯,意图通过关联贷款或以其他形式占用银行的资金。应该承认,这类问题是存在的。而且,近来某些由民营企业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了这类问题。股东假手自身参股银行套取资金,是民营银行的一项重大隐患,必须引起足够的关注。问题在于,这类问题是完全能够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监管防止的,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

  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必须收紧对民营银行与关联人士的信贷以及他们之间的其他金融往来的监督和控制;必要时要由股东作出避免关联贷款的承诺。

  (引自《我国金融改革的迫切性》一文,本报经吴敬琏教授授权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