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上市重新起步
编辑:系统管理员时间:2005-11-08访问次数:297
“75号文件”的发布,意味着中断半年的企业红筹上市有望重新启动,国内民营企业新的海外融资浪潮也有可能随即展开。
对于那些一直想在海外融资的国内民营企业来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件),应该算是一个否极泰来的时刻。
仅仅6个月前的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件)还在延续1月24日“11号文件”对民营企业境外融资从严监管的精神。
但是转眼间,新发布的“75号文件”就对此大开“绿灯”,一些“红筹公司”也有望因此重现香港资本市场。
何谓红筹
所谓“红筹上市”模式,通常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29号文件”和“11号文件”的废止,被业内认为主要是缺乏可操作性和意外堵住了正常企业的海外融资渠道所致。统计资料显示,今年第一季度,中国国内风险投资总额较去年第四季度大幅下降42%,由2.85亿美元降至1.65亿美元。
盛富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黄立冲向记者表示:“外管局的初衷是为打击资本外逃与洗钱,防止逃税,防止外资炒人民币,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但因实际操作缺乏细则,导致民企海外融资之路被堵塞,民企拟赴海外投融资的项目几乎全部告停。”在此压力之下,境外创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也选择了驻足观望,一时之间许多香港投行的上市和收购兼并业务大受打击。
软库(软银)金汇投资银行总裁温天纳认为,新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考虑到国内目前的金融形势。“旧通知之所以令红筹新公司绝迹海外股票市场,主要原因是欠缺一个清晰的审批申请程序,令企业无从下手申请海外上市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件。”
“目前国内银行信贷市场的情况是‘宽货币,窄信贷’,市场货币充足,但信贷市场却在收缩。国内银行为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开始压缩信贷,增加持有资产,用以调整资产结构,这对中小型企业来说打击很大。因而对迫切需要发展资金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来说,境外融资显得十分重要。”温天纳说。
红筹遇阻
年初外管局、央行等四部门对国内居民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外资企业并购加强监管的联合行动,缘自2004年下半年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博士负责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
该报告指出了“红筹上市”的诸多弊端: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推动资本外逃规模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产生重大压力;造成潜在投资争议;红筹方式便利公司欺诈;转嫁金融风险等。
据悉,这份研究报告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主要领导人也亲自做了批示。其后,各部门开始了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严格监管。但是外管局在短时间后又发布“75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来的两个文件,还是让一些观察人士跌破了眼镜。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这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文件,并没有太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具体规定。新文件要求“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事实上,这是强迫企业进行有关的登记,也就是说相关资料在外管局已经有备案,如果税务局与外管局信息互通的话,应该可以追踪到试图逃脱股权出售获利后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75号文件”也要求境外对境内企业的收购不能不合理地压低境内企业的资产。在无异议函实施的早期阶段,证监会曾经内部要求境外企业收购价不得低于净资产的水平,这正是为了防止资产外流和避免国家的税务损失。虽然目前证监会已经不管,但有关法规要求外资收购内资企业股权时仍需要经过评估。
盛富资本的黄立冲也认为:“新文件的推出,并不代表管理层打消了过去对击资本外逃与洗钱,防止逃税,防止外资炒人民币等活动的忧虑,而是为了防止具备真实国际融资需求的中国企业受之前两项通知的影响。为本来就融资乏术的民营企业提供一条出路,使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保持对国际投资者的友好和鼓励。”
更多人还是对新规定的出台予以了肯定。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75号文件”认可了“红筹上市”的合法地位,并将原来放任自流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纳入监管体系。与“11号文”和“29号文”相比,“75号文件”进行了细化,并在一些方面稍微放松了管制。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中心主任钟伟也认为,“75号文件”更主要是避免居民个人未经申报而通过境外注册公司,把境内资产非法向境外转移的灰色渠道。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提醒说:“一项政策在如此短的时间发生转变,很难说这和相关利益集团的紧密游说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