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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说明

编辑:系统管理员时间:2006-02-27访问次数:432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我校制订了《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06]1号),该办法自2006年3月起施行。新办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1、科研经费分配中不再提取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的部门管理费,科研主管部门的业务费改由学校预算安排。

  2、科研经费分配中不再以现金方式提取燃料动力费,科研用车按科研经费性质按实报销有关用车费用。其中,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3月1日前发生的票据不予报销),纵向经费不得超项目预算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3、科研经费分配中取消计提的院所管理费,改为院所科研成本。新办法执行后,原科研管理费中不再计提30%的科研特支费(原政策计提执行到2月底)。
  
  4、科研人工费发放采取按实列支的办法,需附包括教师、学生等在内的发放清单,可一次提取,也可分次提取。人工费发放汇总表下载 (人工费分成时按经济政策实行指标控制,可通过登录网上查询系统http://cwcx.zju.edu.cn中的“项目经费查询”→“项目经费本管理” →“单个项目管理” →“查询项目” →“其它查询功能”中的“项目限额控制执行情况”查询人工费指标情况)。

  5、回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博士生导师指导费、答辩评审酬金、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劳务费,经相关经费的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标准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科研项目在科研合同中如有特别规定列支劳务费的,按合同执行。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等按实列支后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6、科研项目应在结题六个月内实行结余分配。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100%转入科研发展金。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分配,可在以下方式中进行选择:
  (1)校10%;课题组90%,其中酬金部分不得超过40%,其余为科研发展金。
  (2)100%转入科研发展金


                                 浙江大学计财处
                                 200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