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民企简报

杭州工商信托9600万资金欲解“连环套”

编辑:系统管理员时间:2006-03-24访问次数:323

  “这是一个特殊状况,我们正在努力做一些有利的保全措施,指定其他人回购这一信托资产,可能会提前回购,提前交还给投资者钱。请放心,目前(信托资产)没有风险。”杭州工商信托的一位项目负责人在面对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安全性表示出质疑时说道。

  自近期上市公司新太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杭州工商信托2003年发行的“中国联通社会价值链工程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几大主角――担保方、受让方和资金使用方的高度关联关系也一并暴露,这些主角资金链断裂已经危机到了该信托产品的安全性。

  而该信托公司信托发行时信息公布不透明、风险爆发时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做法则更令投资者对其安全性表示出了质疑。

  关联关系未曾公告

  2003年12月26日,由杭州工商信托受托发行了“中国联通社会价值链工程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9667万元,信托期限两年,预计年收益率为5.3%,用于资金使用方――浙江通普的增资扩股。按照信托计划,两年后将由受让方――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华)以该信托资金112.6%的价格回购该信托资产。其中,该信托的担保方分别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新)、杭州通普电气有限公司、钱沈刚及其配偶。

  而从近期对“新太科技涉嫌违规担保、大股东占用资金、遭证监会立案调查、法人股及资金账户被冻结”不断升温、调查不断深入后,新太新与新太科技、金中华、杭州通普及浙江通普还有钱沈刚夫妇关联关系便也逐渐浮出水面。

  首先,担保方新太新是新太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同时控股另一担保方杭州通普,持有40%的股份;其次,受让方金中华原来也是新太新控股子公司,2003年11月变更股东后不再是新太新的控股子公司;再次,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使用方浙江通普,为担保方之二杭州通普的控股子公司,持有30.36%,且担保方之三钱沈刚既是浙江通普的董事长、总裁,同时又是杭州通普的总经理。

  “至此,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使用方、所有担保方及受益权受让方等实质上都属于高度关联的公司,而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正是在这一群高度关联的企业的掌控之中。”一位投资者说道,“但在项目推介之初,以及直至项目运行到今日,信托公司仍旧没有就如此复杂的关联关系进行过公告。”

  信托产品岌岌可危

  正是在各方紧密的关联关系基础上,形成了新太新为首的串在一起的资金链条,一旦一个环节断裂,便会殃及整个链条。终于近期其中一链――新太科技的出事,便令这整个链条断裂,其中也包括这个信托计划。

  据新太科技公告显示:经自查,公司目前累计担保总额为61239万元,其中违规担保共计40980万元。而在这些违规担保中,信托产品的几大主角也列入了“黑名单”: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2612万元;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11750万元;浙江通普无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7600万元。

  据公开信息显示,金中华目前的银行账户已经全部被兴业银行查封,公司的现金流已经完全断裂;而新太新已经深陷违规挪用和担保的黑洞之中,经营已经出现极大危机;新太新与金中华、浙江通普之间发生的关联担保资金数量惊人,可以看到,这些信托主角很可能在事实上已经基本丧失了履行信托计划相关责任的能力和条件。

  但在信托计划已经出现了如此大的风险隐患时,而杭州工商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对此风险却同关联交易一样也只字未提。从该信托公司的网站上看到,对此信托计划最近的一次公告时间为:2004年12月24日。该公告中,在对这些信托主角的风险描述中都只是一句:报告期内,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亦未有迹象表明存在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组、诉讼及其他重大变化事项等情况。

  “这就是工商信托作为该产品的受托人在进行所谓的尽职调查后向社会公众投资人揭示的信息!”直到记者截稿日(3月9日),信托公司仍旧没有向投资者做出任何有关该产品风险提示及补救措施的公告。

  不透明的危险

  “杭州工商信托这类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出现时不及时公告的现象在其他很多信托公司中也时有发生,只是风险可能没有这一产品那样大而已。”一位曾经参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意见稿》的业内人士说道,“信托公司这一通病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层一直以来比较忽略对信托业务信息的公开及透明性的要求。”

  该人士认为,从近期发布的有关《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看,虽然对信托业的信息披露问题上有了重大突破,但这一《办法》仍旧只局限在对信托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而对信托公司业务方面的信息披露,管理层对此则没有做过相关的规定。“因此,这也难怪类似于像杭州工商信托那样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完全了。”该人士说道。

  据该人士称,前期监管层曾针对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问题出过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最终还是没有真正推出。其中的原因主要认为,信托的业务都是私募,没有必要对社会公众披露。“最后,这一征求意见稿便只能以《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形式,由银监会发给各信托公司,而不是以规定和办法来强制约束信托公司。”

  但在该《通知》中的第五条,对于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也有相关涉及,它规定: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评估外,还应披露该项目是否涉及关联方交易。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应进一步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

  “但这毕竟只是《通知》,对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上的约束性仍然有限。”该人士说道,“我认为,还是应该针对信托业务出台一些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定。因为从保障金融安全的角度看,金融市场种种黑幕未能及时发现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托公司是四大类金融机构之一,它面对广大投资者开展业务,即使这是私募但也是对公众进行募集资金,因此有义务披露信息。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披露了相关信息,能够约束自己的冲动,依法经营,诚信管理,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