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营经济动态

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促民企走出去

编辑:系统管理员时间:2007-03-05访问次数:177

  全国政协委员郑跃文认为民企仍然缺乏畅通的对外投资渠道

  “虽然国家鼓励民企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发展。但目前,现行政策体系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上形成了一定的‘盲区’与‘误区’。概念上民营企业已被涵盖其中,可实际上民营企业缺乏畅通的对外投资渠道,缺乏有效的政策扶持和保护”。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科瑞集团董事长郑跃文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的。

  郑跃文说,近些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在“走出去”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在加工业和制造业领域,显示出了比较优势,形成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随着赴境外投资的国家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扩展、规模不断加大,“走出去”已经成为许多民营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需要。

  由于民营企业产权明确、决策灵活、机制市场化,易于在国际企业间建立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所以,民营企业的运作方式比国有企业更容易为海外合作者所接受,更容易被投资国的政府和公众认可。

  然而,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的,是对外投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组成部分,因而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上存在多头审批、程序繁琐、审批与优惠脱节、缺乏信息服务、缺乏事后监管等问题,现行的政策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主体对外投资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对于民营企业的支持更显不足。

  郑跃文说,为此,有必要基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五项原则,加快政府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与制度创新,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境外投资制度体系,并推动我国《境外投资法》的尽早出台。

  国际上对于境外投资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办法,其模式主要有审批制、自动许可制和备案制三种。

  他提出三条建议:第一,对于民营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境外投资,简化审批程序,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并放宽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业准入。第二,根据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完善并简化相应的审批程序,提供信息服务、配套优惠政策。第三,民营企业“走出去”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金融、税收、海关等多个主管部门,把民营企业真正纳入管理体系之中,逐步完善“走出去”的各项服务,以上部门应拿出便于执行的具体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