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买下债权成被告“不良资产处置第一案”开庭
编辑:系统管理员时间:2007-03-21访问次数:192
民企按规定竞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后,钱还没收回一分,反而被欠债公司告上法庭败诉。3月19日,该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两三百人旁听了庭审,案件未当庭宣判。据了解,此案为全国不良资产处置第一案。
550万买回打包不良资产
芜湖融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融信公司)是坐落在芜湖市繁昌县的一家民营企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长城公司)是直属于国务院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处理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该案就是始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
早在上世纪90年代,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等17家公司陆续向该县农业银行贷款,但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合计本息6000余万元。2000年5月,按国家政策要求,芜湖县农行将这些贷款作为不良资产,交给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管理。至2005年6月的5年多时间里,长城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每年都催讨债务,但效果甚微。此时,这笔不良资产本息合计已达8748万元。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须在2006年底清理完不良资产,长城公司决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这17家企业的8700多万不良资产债权打包转让,并在媒体上刊登了公告。公告刊登后,融信公司与芜湖另一家公司竞买债权。2005年12月28日,融信公司最终以最高价格550万元取得债权,而长城公司及时通过媒体公告了债权转让信息。
没收回钱却成被告
拿到债权后,融信公司于2006年初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7家公司中12家偿还债务,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但这之后,银监局、财政专员办、长城资产总公司、纪委、检察院等多部门接到举报,称这笔不良资产转让侵害了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多部门立即展开调查,但并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以为可以继续追偿债务的融信公司刚松一口气,却在2006年3月20日又被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等9家公司起诉到芜湖市繁昌县法院,长城公司也成了被告之一。9家公司的理由与多部门接到的举报一致,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对9家公司的起诉,融信公司认为,此案是系列案件合并审理,涉案标的额巨大,仅债权打包转让额就有550万,而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县级法院有权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上限为60万元,此案已远远超出繁昌县法院的管辖权限。融信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却被法院驳回。
被告质疑一审适用法律
2006年6月19日,案件在繁昌县法院开庭审理,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判决下达后,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认为,繁昌县法院违反审判程序,越级审理案件,坚持自己的一审观点。同时他们发现,一审法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判决,竟然依据的是普通法《民法通则》,而非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法《合同法》。因为根据后法优于先法和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学理论,本案应适用专门解决合同问题的《合同法》。而且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适用这些法律,一审法院是无法判决我们的合同无效的。”两公司代理律师认为。
二审双方争辩四焦点
一审判决后,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3月19日的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主要就繁昌县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此案、9家公司起诉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长城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程序是否合法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
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认为,繁昌县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应依法移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家公司不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对合同效力确认无权提起诉讼,至于其自称的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公益诉讼,完全是为了继续拖欠债务,长城公司按国家规定履行了必须的程序,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审理,请求芜湖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9家公司上诉。
9家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繁昌县法院有权审理,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之间的资产打包转让,既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侵害了9家公司的合法权益,他们完全有权提起诉讼,长城公司转让资产的程序有违规之处,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芜湖中院驳回两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